加装电梯费用属于不定额的,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计算提取额度时需要扣减政府资金补助、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补助金,其中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扣减的标准为:
1.加装电梯项目于2024年12月31日(含)前依规建设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含规划核实、消防查验合格),且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25]2号,加装电梯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九层以下(含四层、九层,不含地下室)、无电梯、非单一产权、居民加装电梯意愿强烈、参与积极性高的既有住宅。四层至九层的资金补助:四层10.5万元/台、五层12万元/台、六层13.5万元/台、七层15万元/台、八层16.5万元/台、九层18万元/台。
2.2018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加装电梯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含规划核实、消防查验合格)且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25]2号,自治区按照10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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