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购房时已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自贷款申请日往前推算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至少正常汇缴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已按时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在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四、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并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
五、该套住房只办理有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且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仅有此条;
六、符合区直中心对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要求。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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