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切实为民办实事,经批准,我中心转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南住建〔2024〕563号),即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措施。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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