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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款行为,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先核定后缴款(以下简称“先核后缴”)流程,提高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入账分配的及时性、准确性,减少挂账资金产生,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4号)等规定,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核定程序
单位办理汇(补)缴业务时,须先通过单位网厅或线下业务柜台完成汇(补)缴核定手续,再按汇(补)缴核定金额分笔缴款。未完成核定的缴款资金,区直中心将作退款处理。
二、规范转账摘要填写
转账时须在摘要栏按“单位账号+单位缴公积金”格式填写(示例:若缴存单位账号为10628,则转账摘要内容应填写“10628单位缴公积金”)。如摘要栏无法填写,再在备注或用途栏补充填写。
三、明确退款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缴款资金,区直中心将全额退回至单位在区直中心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一)未核先缴。未办理汇(补)缴核定手续,直接将资金转入中心账户的;
(二)金额不符。实际缴款合计金额与已核定的应缴金额不一致的;
(三)摘要不符。摘要(备注/用途)未填写或填写内容不正确的。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缴存单位核实并确认在区直中心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有效,如发生变更请及时通过单位网厅或区直中心业务柜台办理变更手续,以免造成退款损失。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缴存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区直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汇(补)缴规范工作,以免造成缴存职工权益受损(如影响职工贷款、提取等)。
(三)如有疑问,请拨打0771-2441814、0771-2637284、0771-2637292、0771-5352532咨询。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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