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我中心是自治区编委于2006年8月16日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单位名称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承担管理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职能,机构级别为正处级,是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单位,自治区委编办《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增挂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牌子的批复》(桂编办复〔2015〕72号),我中心增挂“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牌子;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的函》(桂政务办函〔2015〕29号),我中心增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牌子。我中心原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自2018年12月8日起转隶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的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意,我中心每年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经费至自治区本级国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使用。
2018年,我中心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以厉行节约为重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以“按预算安排”和“依法依规调整预算”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全年支出,不断增强预算约束力,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成绩。2018年部门预算支持了我中心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良好,我们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使用预算经费,无超范围、超金额使用情况。我中心按照2018年预算使用情况编制了部门决算,根据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中心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主要职能
根据《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并启用其印章的通知》(厅字〔2007〕6号)的规定,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三)委托由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七)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八)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九)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与职工、各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组织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一)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二)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三)办理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8年我中心为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我中心2018年部门决算只编制了本中心一个单位的部门决算数据。
第二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此部分另附表格,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广西 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我中心2018年度总收入2,908.0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895.10万元, 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430.06万元,增长17.45%。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889.23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425.19万元,增长17.26%,主要原因是我中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来源于每年度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管理经费。确定部门支出预算总额后,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确定收入总额。本年部门支出预决算比上年支出预决算均有所增加,故本年收入决算比上年收入决算有所增加。
2.其他收入5.87万元,为我中心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具体是基本户存款利息收入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支付我中心的女职工生育津贴。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4.87万元,增长487%,主要原因是2018年我中心女职工生育人数增加,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向我中心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相应增加。
3.上年结转和结余12.92万元,其中:其他收入结转结余2.90万元;财政拨款结转结余10.02万元,均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11.03万元,增长583.60%,主要原因是2017年我中心逾期贷款案件增多,预付法律诉讼费增加,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法院尚未判决,待结案后再根据判决情况列入支出或冲减“其他应收款”。
(二)我中心2018年度总支出2,908.0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825.02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371.01万元,增长15.12%。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30.3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项)21.7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我中心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1.16万元,增长5.6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项)8.68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我中心在职在编人员职业年金缴费,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0.46万元,增长5.60%。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18年我中心调入在职在编人员1名,二是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提高。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8.68万元:全部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款)事业单位医疗(02项),全年支出8.68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我中心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0.46万元,增长5.60%,主要原因:一是2018年我中心调入在职在编人员1名,二是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提高。
住房保障支出(类)2,785.96万元:为住房保障支出(221类)城乡社区住宅(03款)住房公积金管理(02项),全年支出2,785.96万元,该项全部用于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运营所必需开支的费用,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368.93万元,增长15.03%,主要原因是2018年度我中心租用的南宁市东葛路7号的广西军区综合楼三楼整层和四楼半层房产权属已明确,故在2018年补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租金共241.8025万元;二是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信息化建设费用相应增加。
2.年末结转和结余83万元。均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70.08万元,增长542.40%,主要原因:一是2018年我中心按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1月服务网点用房租用费67.51万元,2018年挂在“其他应收款”,2019年列入支出;二是2018年自治区社保转来女职工生育津贴5.60万元,列入“其他收入”。
二、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我中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24.47万元,较2017年决算数增加370.49万元,增长15.10%。其中:基本支出235.51万元,项目支出2,588.96万元。
我中心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614.45万元,支出决算为2,824.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92%,全部用于保障中心正常运营所必需开支的费用。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为30.38万元,支出决算为30.3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用于支付我中心2018年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初预算为8.68万元,支出决算为8.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用于支付我中心2018年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575.39万元,支出决算为2,785.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15%,用于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运营所必需开支的费用。
三、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5.51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173.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6.47%。工资福利支出年初预算162.84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0.59万元,合计173.43万元,决算173.37万元,决算比预算少0.06万元。该项用于支付我中心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公积金。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79%。商品和服务支出年初预算61.8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0.61万元,合计62.45万元,决算58万元,决算比预算少4.45万元。该项用于支付我中心办公费、印刷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1.7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5.77万元,决算4.14万元,决算比预算少1.63万元。该项用于支付我中心退休人员春节慰问经费及小儿医疗统筹费用。
四、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我中心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6.9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我中心全年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6.90万元。
我中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支出,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8年我中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6.90万元,平均每辆2.82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09万元。
我中心2018年公务接待费支出1.09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2次,人次68次,主要用于接待上级监管部门和区内外同行到我中心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上年支出数的对比情况。
2017年度我中心“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为17.4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0.72万元,公务用车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77万元。
1.与年初预算数相比,“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比年初预算数节约7.9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比年初预算数节约7万元,公务接待费比年初数节约0.91万元,公务用车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年初预算数节约0.02万元。节约原因是:2018年我中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三公”经费中的各项开支均比预算数减少。
2.与上年决算数相比,“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5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37万元,公务用车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13万元。增加原因是:2018年接待同行单位到我中心考察调研及相关单位检查指导我中心信息化建设工作次数同比增加,故“三公”经费开支比上年决算数有所增加。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中心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我中心无此项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我中心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9.6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0.4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9.2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中心共有车辆6辆,全部为中心业务用车。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预算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19〕27号)要求,我中心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2,174.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83.97%,具体项目为工资福利支出、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综合业务费和服务网点用房租用费;我中心组织对2018年度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89.23万元。我中心无2018年度预算项目绩效再评价。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区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19〕54号)要求,我中心组织对2018年度区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按照《2018年度区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围绕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履职及效益及绩效评价等四个方面开展评价,严格对照评价要点和评扣分细则进行评分,对照2018年度区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自评得分为96分,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撰写自评报告。
2018年我中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增长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逾期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等考核任务,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和增值。我中心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开展各项工作,规范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预算资金在业务发展、服务效能、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和党工团妇组织建设等方面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自治区本级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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