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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2012年部门决算

2013-08-29 00:00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作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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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中心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以创建“人民满意政府服务窗口”和“平安和谐文明单位”为目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成绩。2012年部门预算支持了我中心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良好,我们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使用预算经费,无超范围、超金额使用情况。我中心按照2012年预算使用情况编制了部门决算,根据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中心2012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概况

(一)中心基本情况及主要职能。

1.机构性质

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批复》(桂编〔2006149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更名的批复》(桂编〔2006175号)的规定,我中心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行使管理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职能,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2.内设机构及人员结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072号)的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中心内设综合科、住房公积金管理科、贷款管理科、财务会计科和法规稽查科5个科,均为正科级。自治区编委核定我中心事业编制职数34名,其中中心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2012年末,我中心实有在岗人员49人,其中:在编职工31人,聘用人员18人;正处级领导职务1人,副处级领导职务3人,科级领导职务7人。

3.中心主要职能。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并启用其印章的通知》(厅字〔20076号)的规定,我中心主要职责是: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3)委托由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7)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8)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9)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与职工、各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

(10)组织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1)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2)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3)办理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中心是纳入2012年度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我中心2012年部门决算只编制了本中心1个单位的部门决算数据。

 

 

二、2012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2012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决算数

项目

决算数

一、财政拨款

 854.48

一、一般公共服务

 

其中:政府性基金

 854.48

二、外交

 

二、事业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四、其他收入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880.10

 

 

 

 

本年收入合计

854.48

本年支出合计

 880.10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结余分配

 

 上年结转

 256.63

结转下年

 231.01

收入总计

1,111.11

支出总计

 1,111.11

 

  

表二:2012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上年结余

本年

收入

本年支出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结余

分配

年末结余

合计

基本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

合计

基本

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

 

 

 

 

 

 

 

 

 

 

 

 

 

 

 

 

 

 

 

 

 

 

 

 

 

 

 

 

 

 

 

 

 

 

 

 

 

 

 

 

 

 

 

 

 

 

 

 

 

 

 

 

 

 

 

 

 

 

 

 

 

 

 

 

 

 

 

 

 

 

 

 

 

 

 

 

 

 

 

 

 

 

 

 

 

 

 

 

 

 

 

 

 

 

 

 

 

 

 

 

 

 

 

 

 

 

 

 

 

 

 

 

 

 

 

 

 

 

 

 

 

 

 

 

 

 

 

 

 

 

 

 

 

 

 

 

 

 

 

 

 

 

 

表三:2012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科目

编码

科目名称

上年结余

本年

收入

本年支出

年末结余

合计

基本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

合计

基本

支出

项目

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结余

项目支出结余

 合 

256.63

70.13

186.50

854.48

880.10

132.76

747.34

231.01

70.31

160.70

 2120701

城乡社区事务-政府住房基金支出-管理费用支出

256.63

70.13

186.50

854.48

880.10

132.76

747.34

231.01

70.31

160.70

 

 

 

 

 

 

 

 

 

 

 

 

 

 

 

 

 

 

 

 

 

 

 

 

 

 

 

 

 

 

 

 

 

 

 

 

 

三、201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2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收入总计854.48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854.48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根据《条例》、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关于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桂财综字〔199920号)有关规定,我中心管理经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管理经费预算支出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使用。

(2)2012年度,我中心无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3)上年结转和结余256.63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全部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2.支出总计880.10万元。

(1)我中心支出全部为城乡社区事务(212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7款)管理经费支出(01项),全年支出880.10万元。全部用于住房公积金运营。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2)我中心结余资金不进行结余分配,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

(3)年末结转和结余231.01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全部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2012 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我中心无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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