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2016年部门预算及2016—2018年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函》(桂财预〔2016〕17号)要求,我中心应该在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的20日内,主动在部门网站公开年度预算。现将2016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概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
我中心为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批复》(桂编〔2006〕149号)、《关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更名的批复》(桂编〔2006〕175号)、《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批复》(桂编〔2014〕1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批复》(厅字〔2015〕5号)的规定,我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为公益二类,机构级别为正处级,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4名,负责区直和中直驻桂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并启用其印章的通知》(厅字〔2007〕6号)规定,我中心主要职责是: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3.委托由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7.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8.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9.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与职工、各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
10.组织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1.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2.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3.办理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根据我中心的职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批复》(厅字〔2015〕5号),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我中心对原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调整后我中心内设7个正科级部门,即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稽核科、信息科、政务中心服务部和东葛服务部。
二、人员结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我中心2016年在职人数控制在101人以内,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2016年预算按96人编制(其中在编人员31人,聘用人员65人),当年我中心在职人员控制在101人内,如有新增聘用人员再另行追加人员经费。
自治区编委核定我中心事业编制职数34名,其中单位(处级)领导职数4人。2016年实有在编人员31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人,副处级领导职数3人,正科级领导职数2人,副科级领导职数10人。
三、支出列支依据。
根据《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管理经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3款“城乡社区住宅”02项“住房公积金管理”。2015年实现增值收益3.20亿元,管理经费占增值收益的比例为8.25%。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报表
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单位: 万元 | |||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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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 |
项 目 |
2016年预算数 |
项目(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 |
2016年预算数 |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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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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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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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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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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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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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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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安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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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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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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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罚没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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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学技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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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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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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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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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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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 |
2639.52 |
九、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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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基金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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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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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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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节能环保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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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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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
2,564.99 |
2.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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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农林水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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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收费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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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交通运输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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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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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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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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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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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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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融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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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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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援助其他地区支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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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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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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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住房保障支出 |
2,56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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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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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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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预备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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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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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转移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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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债务还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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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债务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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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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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
2,639.52 |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
2,639.52 |
五、上年结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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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结转下年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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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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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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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性基金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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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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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年净结余可安排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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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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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净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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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安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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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拨款净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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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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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净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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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科学技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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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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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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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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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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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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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节能环保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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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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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林水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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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交通运输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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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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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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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金融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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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援助其他地区支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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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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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住房保障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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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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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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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预备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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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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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转移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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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债务还本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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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债务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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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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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计 |
2,639.52 |
支出总计 |
2,639.52 |
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六:部门收入总表
表七: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2016年部门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6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总预算2,639.52万元,同比增加74.53万元,同比增加2.91%。我中心部门预算拨款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拨款。
1.本年公共财政预算2,639.52万元。
2016年本部门公共财政预算2,639.52万元,同比增加2,639.52万元;按收入科目划分,为103类“非税收入”09款“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1项“上缴管理费用”2,639.52万元,同比增加2,639.52万元。
2.收入预算增加原因:
我中心收入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管理经费。确定下年度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后,按照收支相等的原则,确定收入总额。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为2,639.52万元,与之对应,收入总额为2,639.52万元,与2015年部门预算2,564.99万元相比,增加74.53万元。2015年我中心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20亿元,从中分配2,639.52万元作管理经费,管理经费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比例仅为8.25%。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总预算2,639.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7.6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11%;同比增加75.04万元,同比增长66.66%;项目支出2,451.9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2.89%,同比减少0.51万元,同比减少0.02%。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
我中心2016年部门支出全部为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3款“城乡社区住宅”02项“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经费支出2,639.5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00%,同比增加74.53万元,同比增长2.91%。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187.6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7.11%,同比增加75.04万元,同比增长66.66%。
按使用方向分,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支出预算126.69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4.80%,同比增加72.22万元,同比增长132.59%;公用经费支出预算60.92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2.31%,同比增加2.82万元,同比增长4.85%。
按支出经济类型分,基本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离退休公用经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类。其中:
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12.73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4.27%,同比增加67.48万元,同比增长149.13%。
基本支出中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60.92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2.31%,同比增加2.82万元,同比增长4.85%。
基本支出中离退休公用经费预算0.12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0.005%,同比增加0.12万元。
基本支出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3.84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0.52%,同比增加4.62万元,同比增长50.11%。
(2)项目支出预算2,451.9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2.89%,同比减少0.51万元,同比减少0.02%。
项目支出的工资福利支出预算256.60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9.72%。
项目支出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支出预算104.58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3.96%。
项目支出的在职人员社会保障缴费支出预算127.71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4.84%。
项目支出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预算105.32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3.99%。
项目支出的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5.23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0.2%。
项目支出的综合业务费预算280.49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10.63%。
项目支出的因公国(境)经费预算8.55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0.32%。
项目支出的服务网点用房租用费预算880.23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33.35%。
项目支出的新服务网点用房装修费预算119.44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4.53%。
项目支出的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264.26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10.01%。
项目支出的新服务网点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250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9.47%。
项目支出的文化建设经费预算22.50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0.85%。
项目支出的专项课题费预算9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的0.34%。
项目支出的预留经费预算18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0.68%。
3.支出预算增加原因。
2016年支出总额为2,639.52万元,与2015年支出总额2,564.99万元相比,增加74.5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服务网点信息化建设经费有所增加,2016年我中心搬迁至新服务网点,且住房公积业务实行全面信息化管理,需购置一批设备及软件,故支出总额有所增加。
二、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639.5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7.61万元,项目支出2,451.91万元。
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12.73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4.27%;
基本支出中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60.9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31%;
基本支出中离退休公用经费预算0.1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005%;
基本支出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3.84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52%;
项目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488.89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8.52%;
项目支出中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40.77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47.01%;
项目支出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10.55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4.19%;
项目支出中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593.70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2.49%;
项目支出中其他支出预算1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68%。
三、2016年部门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4.47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8.55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6.92万元。与2015年相比,支出预算减少1.95万元,同比下降5.35%。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6年预算8.55万元,同比减少0.95万元,同比下降10%,主要用于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我中心领导和业务骨干出国(境)学习和培训。
2.公务接待费2016年预算9万元,同比减少1万元,下降10%,主要用于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费2016年预算16.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6.92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宣传、住房公积金执法等各项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我中心无公务用车购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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