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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7-02-09 00:00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作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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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2017年部门预算及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函》(桂财预函201790号)要求,我中心应该在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的20日内,主动在部门网站公开年度预算。现将2017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部门概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

我中心为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批复》(桂编〔2006149号)、《关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更名的批复》(桂编〔2006175号)、《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批复》(桂编〔20141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批复》(厅字〔20155号)的规定,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为公益二类,机构级别为正处级,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4名,负责区直和中直驻桂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并启用其印章的通知》(厅字〔20076号)规定,我中心主要职责是: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3.委托由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7.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8.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9.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与职工、各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

10.组织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1.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2.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3.办理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根据我中心的职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批复》(厅字〔20155号),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我中心对原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调整后我中心内设7个正科级部门,即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稽核科、信息科、政务中心服务部和东葛服务部。

 二、人员结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我中心2017年在职人数控制在101人以内,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2017年预算按92人编制(其中在编人员31人,聘用人员61人),当年我中心在职人员控制在101人内,如有新增人员再另行追加人员经费。

自治区编委核定我中心事业编制职数34名,其中单位(处级)领导职数4人。2017年实有在编人员31名,其中:正处级领导1人,副处级领导3人,副高级1人,正科级4人,副科级10人。

三、支出列支依据。

根据《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管理经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3款“城乡社区住宅”02项“住房公积金管理”。2016年实现增值收益1.53亿元,管理经费占增值收益的比例为16.26%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说明

一、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总预算2,487.69万元,同比减少151.83万元,同比下降5.75%。我中心部门预算拨款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拨款。

1.本年一般公共预算2,487.69万元。

    2017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2,487.69万元,同比减少151.83万元;按收入科目划分,为103类“非税收入”09款“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1项“上缴管理费用”2,487.69万元,同比减少151.83万元。

2.收入预算增加原因:

我中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管理经费。确定下年度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后,按照收支相等的原则,确定收入总额。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为2,487.69万元,与之对应,收入总额为2,487.69万元,与2016年部门预算2,639.52万元相比,减少151.83万元。2016年我中心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53亿元,从中分配2,487.39万元作管理经费,管理经费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比例为16.26%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2,487.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222.8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96%;同比增加35.23万元,同比增长18.78%;项目支出预算2,264.8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1.04%,同比减少187.06万元,同比下降7.63%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

我中心2017年部门支出全部为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3款“城乡社区住宅”02项“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经费支出2,487.6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100%,同比减少151.83万元,同比下降5.75%

2.按支出结构分类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222.84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96%,同比增加35.23万元,同比增长18.78%

按使用方向分,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支出预算159.6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6.42%,同比增加32.99万元,同比增长26.04%;公用经费支出预算63.1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2.54%,同比增加2.24万元,同比增长3.68%

按支出经济类型分,基本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离退休公用经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四类。其中:

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41.8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5.70%,同比增加29.13万元,同比增长25.84%

基本支出中定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62.9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2.53%,同比增加1.99万元,同比增长3.27%

基本支出中离退休公用经费预算0.2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0.01%,同比增加0.13万元,同比增长108.33%

基本支出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7.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0.72%,同比增加3.98万元,同比增长28.76%

2)项目支出预算2,264.8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1.04%,同比减少187.06万元,同比下降7.63%。其中:

    项目支出的工资福利支出预算373.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15.02%

    项目支出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预算317.3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12.75%

   

    项目支出的综合业务费预算464.6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18.68%

项目支出的因公国(境)经费预算8.5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0.34%

项目支出的专项课题费预算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0.36%

    项目支出的服务网点用房租用费预算677.7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27.24%

项目支出的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50.3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2.02%

项目支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预算81.5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3.28%

    项目支出的服务网点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228.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9.19%

项目支出的扶贫经费预算5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2.01%

项目支出的文化建设经费预算3.5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的0.14%

3.支出预算减少原因。

2017年支出总额为2,487.69万元,与2016年支出总额2,639.52万元相比,减少151.83万元,主要原因是我中心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安排各项经费,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487.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2.84万元,项目支出2,264.8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41.8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5.70%

基本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63.16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54%

基本支出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17.8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0.72%

项目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预算618.35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4.86%

项目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293.91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52.01%

项目支出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63.6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55%

项目支出中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238.97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9.61%

项目支出中其他支出预算50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2.01%

三、2017年部门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1.47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8.55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6.92万元。2016年相比,支出预算减少3万元,同比下降8.70%,“三公”经费预算减少的原因是我中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其中: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7年预算8.55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上级有关部门安排我中心领导和业务骨干出国(境)学习和培训。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6万元,同比减少3万元,同比下降33.33%主要用于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16.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6.92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宣传、住房公积金执法等各项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我中心无公务用车购置预算。

四、2017年部门支出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1,053.87万元(其中集中采购预算951.22万元,分散采购预算102.65万元),同比减少573.34万元。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951.22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90.26%,同比减少599.21万元,同比下降38.65%;分散采购预算102.65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9.74%,同比增加25.87万元,同比增长33.69%

五、2017年部门支出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服务网点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228.65万元,属于重点项目。服务网点信息化建设经费用于我中心信息化建设,包括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与各单位联网接口开发及系统开发费用、住建部“双贯标”建设费用、档案扫描服务费用等。

(一)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绩效目标。

我中心加大力度投入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渠道,提升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后将承载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业务办理、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功能,拓宽我中心业务办理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形成类型多样,互为补充的一体化服务体系,可以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二)与各单位联网接口开发及系统开发绩效目标。

2017年我中心计划与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等开展联网建设工作,通过接入政务服务监管系统、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数据报送系统自治区级管理平台,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实时报送,统一数据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实现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和预警,为纠正违规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提供依据,降低风险;增强监管效果,提高我中心的管理水平。

(三)住建部“双贯标”建设绩效目标。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1号)的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开展双贯标工作。2017年我中心拟通过开展双贯标建设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运用,提升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精细化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主要工作:一是贯彻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二是接入住建部统一建设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实现实时联网结算功能。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至20161231日,我中心资产总额为1,528.3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为1,463.65万元。我中心共有车辆6辆,全部为一般公务用车

    七、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中心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我中心无此项经费。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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