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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2017年部门决算

2018-08-23 09:16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作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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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概况

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批复》(桂编〔2006〕149号)、《关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更名的批复》(桂编〔2006〕175号)《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批复》(桂编〔2014〕160号)的规定,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为公益二类,机构级别为正处级,负责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的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关于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桂财综字〔1999〕20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意,我中心每年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经费至自治区本级国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使用。

2017年,我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以厉行节约为重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以“按预算安排”和“依法依规调整预算”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全年支出,不断增强预算约束力,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成绩。2017年部门预算支持了我中心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良好,我们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使用预算经费,无超范围、超金额使用情况。我中心按照2017年预算使用情况编制了部门决算,根据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中心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主要职能

根据《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并启用其印章的通知》(厅字〔2007〕6号)的规定,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三)委托由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七)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八)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九)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与职工、各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组织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一)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二)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三)办理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中心为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我中心2017年部门决算只编制了本中心一个单位的部门决算数据。


第三部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466.93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2,464.04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1万元,为基本户存款利息收入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支付我中心的女职工生育津贴。

3.上年结转和结余1.89万元,其中:其他收入结转结余1.33万元;财政拨款结转结余0.56万元。均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2,466.93万元。

1.住房保障支出(类)2,454.01万元:全部为住房保障支出(221类)城乡社区住宅(03款)住房公积金管理(02项),全年支出2,454.01万元,全部用于住房公积金运营。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2.我中心结余资金不进行结余分配,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

3.年末结转和结余12.92万元,其中:其他收入结转结余2.90万元;财政拨款结转结余10.02万元。均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收入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我中心收入总计2,466.93万元,同比减少202.45万元,7.58%。主要原因:我中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管理经费。确定下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总额后,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确定收入总额。本年部门支出预决算比上年支出预决算均有所下降,故本年收入决算比上年收入决算有所下降

2.支出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我中心支出总计2,466.93万元,同比减少202.45万元,7.58%。主要原因: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政府采购确定,我中心租用位于南宁市东葛路7号的广西军区综合楼三楼整层和四楼半层房产(建筑面积共4,650平方米)用于增设东葛服务部,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军发2016〕58号)文件精神,部队所有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必须清理。按照广西军区保障局《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暂缓支付房屋租金的函》(桂军停函〔2017〕9号)要求,待政策明确后再按相关规定补缴,因此我中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租金共241.8025万元2017年支付2017年服务网点用房租用费同比减少。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我中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53.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2.59万元,项目支出2,231.39万元。全部为住房保障支出(221类)城乡社区住宅(03款)住房公积金管理(02项),2016年决算数减少210.48万元,下降7.9%。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我中心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2.5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2.58万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24.57万元,增长17.8%。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障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退休费、抚恤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60.01万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3.73万元,增长6.63%。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6.7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0.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我中心全年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6.77万元。

我中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支出,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我中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6.77万元,平均每辆2.79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72万元。

我中心2017年公务接待费支出0.72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9次,人次48次,主要用于接待上级监管部门和区内外同行到我中心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上年支出数的对比情况。

2017年度我中心“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为17.4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0.72元,公务用车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77万元。

1.与年初预算数相比,“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比年初预算数节约13.9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比年初预算数节约8.55万元,公务接待费比年初数节约5.28万元,公务用车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年初预算数节约0.15万元。节约原因是:2017年我中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三公经费”中的各项开支均比预算数减少。

2.与上年决算数相比,“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9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48万元,公务用车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48万元。增加原因是:2017年接待同行单位到我中心考察调研及相关单位检查指导我中心信息化建设工作次数同比增加,“三公”经费开支比上年决算数有所增加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中心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我中心无此项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05.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3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67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全部为一般公务用车。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中心编制了2017年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严格履行中心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管好用好资金,抓好窗口服务,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作用。根据部门职责设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四个方面细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建立全方位预算绩效考核体系。

我中心对预算金额大于200万元的项目从产出指标、效果指标、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及其他指标四个方面设定项目年度和中期绩效目标,使投入与产出相匹配。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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