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六、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我中心是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批复》(桂编〔2006〕149号)、《关于设立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更名的批复》(桂编〔2006〕1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07〕2号)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自2018年12月8日起划转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单位性质为公益二类,负责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我中心于2007年2月1日正式开展业务,内设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稽核科、信息科5个科和政务中心服务部、新民服务部2个服务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规定,管理经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2007年度至2010年度,我中心管理经费纳入自治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每年的管理经费预算经报请上级同意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预算金额,经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人大批复同意后,我中心分批申请回拨管理经费。从2011年度开始,我中心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为一级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部门决算报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政府住房基金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因此从2016年度起我中心管理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2019年4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级次的函》(桂财预函〔2019〕183号)明确我中心从原来的一级预算单位调整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从2019年起我中心按二级预算单位编报部门决算。我中心按照2020年预算使用情况编制了部门决算,根据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中心2020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主要职能
根据国务院《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并启用其印章的通知》(厅字〔2007〕6号)的规定,我中心主要职责是: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3)委托由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7)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8)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9)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与职工、各单位和受托银行定期对账。
(10)组织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1)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2)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3)办理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9年4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级次的函》(桂财预函〔2019〕183号)明确我中心从原来的一级预算单位调整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二级预算单位,因此从2019年起我中心按二级预算单位编报部门决算,无下属预算单位。我中心2020年部门决算只编制了本中心一个单位的部门决算数据。
第二部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此部分另附表格,详见附件:《自治区本级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我中心2020年度总收入22,741.2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2,720.02万元, 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9,700.73万元,增长647.93%。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720.02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9,770.53万元,增长670.30%,主要原因是我中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来源于每年度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管理经费。确定部门支出预算总额后,按照以支定收原则,确定收入总额。本年部门支出预决算比上年支出预决算均有所增加,故本年收入决算比上年收入决算有所增加。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
4.事业收入0万元。
5.经营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21.26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57.02万元,下降72.84%,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上缴部分结转结余资金至自治区本级财政及2020年度收回部分以前年度已列支的费用。
(二)我中心2020年度总支出22,741.2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1,531.52万元,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9,700.73万元,增长647.93%。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9.89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05项)19.93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我中心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4.98万元,下降19.99%,较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下降为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05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06项)9.96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我中心在职在编人员职业年金缴费,较2019年度决算数持平。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8.72万元:全部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1款)事业单位医疗(02项),全年支出8.72万元,主要用于支付我中心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较2019年度决算数持平。
住房保障支出(类)21,492.91万元:为住房保障支出(221类)城乡社区住宅(03款)住房公积金管理(02项),全年支出21,492.91万元,该项全部用于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运营所必需开支的费用,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8,509.28万元,增长620.36%,主要原因一是2020年我中心支付技术业务用房购置经费1,781.70万元;二是2020年我中心支付技术业务用房装修经费970.40万元。
2.年末结转和结余1,209.76万元。均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196.43万元,增长8975.47%,主要原因:列支结转我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中技术业务用房装修经费1,005.36万元和办公家具及设备购置费193.38万元。
二、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我中心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531.52万元,较2019年决算数增加18,504.82万元,增长611.39%。其中:基本支出250.68万元,项目支出21,280.84万元。
我中心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801.13万元,支出决算为21,531.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68.67%,全部用于保障中心正常运营所必需开支的费用。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9.89万元,支出决算为29.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用于支付我中心2020年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
(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年初预算为8.72万元,支出决算为8.7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用于支付我中心2020年在职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年初预算为2,762.52万元,支出决算为21,492.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78.02%,用于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运营所必需开支的费用。
三、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0.68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189.3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工资福利支出年初预算185.48万元,年中追加预算3.87万元,合计189.35万元,决算189.35万元,决算与预算持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56.28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90.54%。商品和服务支出年初预算62.16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0.43万元,年中追减预算6.08万元,合计56.51万元,决算56.28万元,决算比预算少0.23万元,为收回以前年度支出结余。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0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61.5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8.21万元,年中追减预算3.16万元,合计5.05万元,决算5.05万元,决算与预算持平。
四、2020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我中心2020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五、2020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我中心2020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15.96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比上年决算数减少67.7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我中心更新购置3辆公务用车,2020年无此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15.0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9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我中心全年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5.0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5.04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6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我中心更新购置3辆公务用车,2020年无此项支出。我中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支出,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20年我中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全年运行费支出15.04万元,平均每辆3.01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92万元。我中心2020年公务接待费支出0.92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08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化项目建设及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与住房公积金同行之间交流和调研业务增加。国内公务接待批次9次,人次56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中心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我中心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855.9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861.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744.1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9.8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中心共有车辆5辆,全部为中心业务用车。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预算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21〕25号)要求,我中心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20,523.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96.44%,具体项目为编外人员经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综合业务费、服务网点用房租赁费和技术业务用房购置费。我中心本年度通过了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增长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逾期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等考核任务,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开展各项工作,规范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促进预算资金在业务发展、服务效能、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和党工团妇组织建设等方面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自治区本级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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