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绩目标完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底,2020年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3,625个,缴存职工31.92万人(包含已封存职工),当年归集68.58亿元,当年提取57.29亿元, 当年发放贷款32.75亿元,当年实现增值收益2.26 亿元;累计归集503.96亿元,累计提取337.8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222.38亿元,归集余额166.09亿元,贷款余额144.36亿元,贷款率为86.92%;累计实现增值收益20.98亿元,资金使用率95.69%,总资产171.90亿元,资金安全完整,坏账率保持为0。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拉动区域经济成效显著。
二、落实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决策部署主要措施和工作亮点
(一)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照顾困难群体。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中心印发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公积发〔2020〕2号),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助力复工复产,共帮助28家企业办理缓缴,涉及职工3,434人,缓缴金额1904.02万元。
(二)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服务。
为做好疫情期间服务工作,我中心于2020年2月18日印发《关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桂公积发〔2020〕1号),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倡导网上办理和自助服务,并为一线医务工作人员开设绿色通道。根据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全面恢复线下窗口服务的有关精神,我中心于2020年3月3日全面恢复线下窗口服务,并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一是做好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补缴服务,灵活运用批量预约上门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服务措施,确保服务不断热情不减。二是全面实行预约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减少群众等待时间,避免人员聚集。三是增设服务窗口,增加服务时段,增强服务能力。
(三)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一是创新开展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0年1月17日起开展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职工家庭从购建自住住房时算起,每隔10年可以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受到缴存职工普遍欢迎。二是开展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借款人商业贷款未结清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如商业银行同意办理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的,向我中心申请商转公免自筹贷款,可免自筹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资金,有效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四)积极推行自愿缴存新政。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中心结合区直单位实际,探索改革创新自愿缴存模式,我中心作为自愿缴存政策修订试点,结合业务实际,探索创新自愿缴存模式,修订后印发了《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公积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公积发〔2020〕8号),进一步扩大自愿缴存人员覆盖范围,健全科学合理的存贷配备机制,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建立自愿缴存鼓励机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将自愿缴存人员销户提取时限由停缴住房公积金两年缩短为停缴半年即可办理,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自愿缴存服务,简化参缴人员开户手续和相关要件材料。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中心本年新增自愿缴存账户1160人,累计自愿缴存人数为2038人,本年自愿缴存金额1367.78万元,累计缴存金额2357.8万元,累计发放自愿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2户347.5万元。
(五)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利企便民服务效能。
一是积极积极通过“多证合一”办理企业缴存开户登记。我中心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平台获取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开办企业信息后,及时完成缴存登记开户信息录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78户。二是积极开展“跨省通办”业务,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中心于2020年12月25日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的通知》(桂公积发〔2020〕9号),中心在完成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等3项业务“跨省通办”的基础上,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结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5项业务也提前实现“跨省通办”。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和两地联办方式为缴存职工办理业务,对尚未实现全程网办的业务按照“收办分离”的模式办理,切实提升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依法依规重点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1.进一步加强中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按要求、按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和稽查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20年共计寄送执法文书4400份。
2.化解纠纷矛盾,有效解决突出问题。一是妥善处理信访工作情况。畅通群众信访投诉途径,开通了上级部门转派、自治区12345政府热线、住房公积金12329热线、现场来访、邮寄信件、中心官方网站等方式。2020年,共受理信访事项72件,全部妥善处理并按时反馈和报送上级部门。二是坚持以政策宣传、催建催缴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职工投诉的雇佣单位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采用电话、上门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必要时开展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保护群众利益。2020年,我中心共协助39名维权职工追回住房公积金补缴款53.70万元。三是2020年,我中心共受理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案件3起,经中心工作人员采用电话、上门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相关政策,投诉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和解,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七)积极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对接,顺利推进工作。
我中心严格贯彻落实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等系列文件精神,攻克多重技术难关,一是完成政务一体化平台专业业务系统对接的工作。二是完成12329话务平台与12345政府热线系统对接工作。三是完成自治区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迁移上云、非涉密业务专网迁移打通工作。四是完成门户网站迁移,纳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统一管理。助推全区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集约化、标准化管理。
(八)开展舆情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动态。
中心开展信息化舆情监控系统建设,以便我中心及时做出正面引导,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住房公积金政策,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社会影响力。
(九)完成信息系统银行账户名称更改工作。
中心顺利完成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机构名称变更,确保业务与财务一致,方便统一管理。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个人自愿缴存考核指标较难完成。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个人自愿为原则,个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参加自愿缴存,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按照2020年度考核指标“2020年度新增有效个人自愿缴存账户数以500人为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本市2019年末(常住)人口数每100万增加100人为基准指标。比基准指标每少100人扣1分,最多扣5分”的计分方法去硬性要求年度新增有效参缴人数有显著提升,对于实际工作来说,存在较大的困难。
本着自愿为原则,建议不设置硬性考核扣分指标,建立奖励加分机制,每年参缴人数达到相应数量的,年度考核奖励相应加分。此外,我中心也将拓展政策覆盖面,以自愿缴存人员为重点,主动作为,丰富思路,创新举措,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更高效实惠的政策服务,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建缴率。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功能有待提升。
自与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以来,我中心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传统的审批模式,有效解决了提取手续繁琐问题,降低了缴存职工办事成本。但在使用过程中该系统较不稳定经常出现卡顿现象。同时,我中心也结合了业务工作实际,为提升监管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提出了相应的改进需求,建议自治区住建厅加大对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力度,不断提升系统模块功能并加强业务操作规程指导。
(三)关于行政主体资格认定相关问题。
中心一直以来独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不缴、欠缴单位,我中心均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与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会谈,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条关于“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的规定,只有南宁市人民政府才能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人民政府无权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此我中心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法院将对我中心就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强制执行相关事项不予受理。针对中心行政主体资格认定相关问题,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供能明确划分我中心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范围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中心将请求上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协调会,理清我中心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业务管理范围,加快推进中心行政主体资格认定相关事项,确保中心催建、催缴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四)关于“执法难”的问题。
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执法主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赋予的执法手段单一,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计权,如查封、冻结、划拨等,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为束手无策。二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违法单位同意缴纳罚款,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法要求违法单位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针对“执法难”的问题,我中心将积极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出台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有法可依,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行业内没有统一的数据标准等信息化标准。
一是在开展住房公积金12329热线与政府12345热线系统融合与对接的过程中,不仅涉及技术对接,还涉及业务对接,坐席融合,由各中心自行融合对接,难度较大,建议请上级部门统筹部署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热线与政府12345热线的融合对接。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影响数据质量,部分数据的整改难度较大。建议公布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具算法,以便于帮助各中心精准查找问题根源,切实对症治理。三是随着网办业务的增加,在网办业务流程管理、运行规则、用户身份认证途径、电子档案管理等方面缺少相应的政策文件予以指导,建议请上级部门尽快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和运行规则,规范网办业务管理。
三、2021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的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引导,研究新政策,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的作用。根据中心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做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和“跨省通办”服务工作。
一是继续拓展住房公积金提取网办业务。在中心手机客户端(APP)开通购买二手房提取等高频业务事项,进一步拓展个人商业贷款还贷提取业务的合作银行范围。二是推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表格无纸化。采用签名屏,以电子签字代替在纸质单据上签字,以电子印章代替人工加盖实体印章,实现柜台办理提取业务表格无纸化。三是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跨省跨市业务代收代办、两地联办业务,做好服务事项扩容,丰富各类高频事项线上办理渠道,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提升个人自愿缴存服务水平。
加大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成效宣传,全面推行自愿缴存人员网上自助开户、自动托收业务,不断扩大自愿缴存覆盖面提升自愿缴存人员线上线下办事便利度,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保障作用。
(四)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
继续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免自筹抵押贷款业务,实现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无缝转换对接,减轻借款人商贷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办效率,压缩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至抵押的办理时限。对业务流程进行再造,重点优化贷款流程,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
(五)打造全天候智能柜员机全服务。
持续推进智能柜员机的开发工作,打造成24小时不休的无人智能化柜员服务。将现有网办业务和柜面业务逐项部署至智能柜员机上,逐步实现业务线上、线下双渠道自助办理。
(六)进一步强化配套支持,提升核心信息系统综合服务能力
一是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电子档案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业务档案有效衔接,数据同步,实时调用。二是开展二代征信系统升级调研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的通知》(南宁银办发〔2020〕10号)和《二代征信系统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做好二代征信数据报送系统升级前期准备工作。三是开展信息软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全评估,夯实信息安全基础,提高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七)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
继续做好“多证合一”信息接收全覆盖,实行新开办企业开户时同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成立单位提供网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服务;主动获取企业销户信息,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腿次数。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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