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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管理办法(暂行)

2021-12-31 16:30     来源: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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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管理,规范贷款回收操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催收、中心定期催收、联合上门催收、扣划偿还、诉讼清收等措施,力争实现逾期贷款“月清”,尽可能避免新增6期及以上个人逾期贷款,有效化解6期及以上个人逾期贷款存量,确保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保持在0.03%以内。

第二章 逾期管理

第三条  服务管理科按照逾期贷款的逾期期数协商各责任部门,分1-2期、3-5期、6期(含)以上三个阶段实施分段管理。

第四条  逾期贷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由中心服务管理科、稽核科、信息科、财务科和各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作金融机构。

1.负责1-2期的逾期贷款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

2.每月按时向服务管理科报催收台账。

3.配合服务管理科做好其他相关催收工作。

4.掌握1-2期逾期人员的信息和还款能力,及时向服务管理科预警。

(二)服务管理科。

1.牵头各相关科部开展逾期贷款催收相关工作;

2.负责3-5期的逾期贷款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送达《逾期催收通知书》,及时扣划符合条件的逾期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偿还逾期贷款;

3.整理3-5期的逾期贷款台账并汇总合作金融机构和稽核科台账,每月10号前报中心领导审示。

4.整理6期(含)以上的逾期人员台账转稽核科办理。

(三)稽核科。

1.负责6期(含)以上的逾期贷款电话催收,联合服务管理科上门催收;

2.每月按时向服务管理科报催收台账。

3.负责6期(含)以上的逾期贷款催收无果后提交中心法律顾问进入诉讼清收程序。

4.负责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长期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材料收集并报中心领导审批。

(四)信息科。

每周一定期向服务管理科推送最新的逾期贷款明细表。

(五)财务科。

负责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长期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核销。

第五条借款人贷款逾期,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显示“逾期”标识。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列入“逾期黑名单”。

第六条“逾期黑名单”中的借款人和配偶限制线上和线下全渠道办理提取业务,借款人还清逾期贷款后,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撤销“逾期”标识,并从“逾期黑名单”中剔除,取消业务限制。

第七条  服务管理科应对已逾期人员开展信息收集、分析和分类,初步研判其逾期行为,如还款能力不足、主观不重视、涉案和恶意骗贷等,及时预警。

第三章逾期催收

第八条  个人贷款逾期回收工作应坚持“双重催收,应扣尽扣”的原则。“双重催收”为服务管理科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应扣尽扣”为当逾期贷款发生时,服务管理科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在逾期期数满6期前完成催收工作,如其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足以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且符合扣划条件的,应尽数扣划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至还款账户,有效降低个人贷款逾期率。

第九条  逾期期数1至2期的逾期贷款,合作金融机构通过电话联系借款人,开展电话催收,负责履行逾期贷款催收义务。对于通过电话未取得联系的借款人,应上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如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息变更单》,发服务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在系统修改联系方式。催收成效列入对年度合作金融机构考核指标范围。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做好1至2期逾期贷款台账登记工作台账内容应包含借款人应还款日期、逾期天数、应还款本金、应还利息、应缴罚息、催收措施、催收进度等相关信息,并完整记录催收行动。每月30日前各金融机构负责向服务管理科提交当月的逾期和催收情况,服务管理科负责对催收台账汇总分析,每月10日前形成上月《逾期贷款情况表》和《逾期贷款明细表》报请中心领导审示,必要时提请中心集体会议讨论,以便中心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保全债权,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第十条  逾期期数在35期的逾期贷款,由服务管理科开展催收

(一)逾期3期的,主要通过电话催收,了解逾期借款人家庭情况并做好催收记录台账如遇电话号码注销等失联的情况,通过与合作金融机构、通讯运营商合作校验其名下真实号码,确保通知到位。

(二)逾期4期的,服务管理科上门调查抵押物送达《逾期催收通知书》。同时通过对业务系统设置逾期人员离职预警、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上门催收等措施,及时了解职工的去向等信息,重点关注失联和停缴的欠款户失联和停缴的欠款户人居住地社区或物业公司收集居住信息,确保联系到位。

(三)逾期5期的,服务管理科将逾期借款人逾期情况函告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请求所在单位帮助我中心开展催收工作。

(四)及时扣划。逾期三期以上的,经服务管理科催收两次后仍无偿还逾期贷款行为的逾期人员,如其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足以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且符合扣划条件的,报中心领导同意后扣划其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以偿还逾期贷款。

第十一条  逾期期数在6期以上的,转办至稽核科开展催收工作,经催收后仍无法还款的,3个工作日内由稽核科联系中心法律顾问提交进入诉讼清收程序。

第十二条  对逾期3期(含)以上的贷款,服务管理科联合受托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若发现抵押物贬值或低于贷款余额的,由稽核科联系中心法律顾问提交进入诉讼清收程序。

第十三条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长期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由稽核科负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10号)的规定收集整理坏账核销资料报请中心领导审批,中心领导审批通过后将坏账核销资料移交财务科,由财务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核销后进行呆账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保留追求索赔权利,实行后续催收工作,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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