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性质
我中心是自治区编委于2006年8月16日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单位名称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承担管理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职能,机构级别为正处级,是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单位,原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自2018年12月8日起转隶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根据自治区委编办《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增挂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牌子的批复》(桂编办复〔2015〕72号),我中心增挂“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牌子。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的函》(桂政务办函〔2015〕29号),我中心增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牌子。
二、单位职责
(一)编制、执行区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区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区直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区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区直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区直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区直公积金中心的职能,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2021年7月29日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同意,区直公积金中心内设机构增加一个正科级科,更名两个正科级科,调整后,区直公积金中心内设8个正科级科,分别为: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稽核科、信息科、服务管理科、政务中心管理部和新民管理部。
四、营业地址和时间
营业地址:
政务中心管理部: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新民管理部: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4号临街办公楼1-3层。
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时,下午13:30-16:30时,节假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2年1月15日起,我中心新民管理部于周六(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节日除外)9:00-12:00,13:30-16:30对外提供周六延时服务,周日不办理。
住房公积金政策及业务咨询:0771-5755689、0771-5715982、0771-2441809,对外服务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 30-18: 00(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及信息技术问题:0771-2441946,对外服务咨询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 30-18: 00(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节假日除外)。
热线电话:1234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