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
(一)继续开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2023年12月1日起已执行)
(二)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设置户籍地、工作地等方面的附加条件。(2024年11月起已执行)
二、贷款业务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使用支持力度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宁市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异地贷款,不设置户籍地、工作地等方面的附加条件。(2024年4月3日起已执行)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套数可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由区直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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