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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桂公积发〔2025〕10号

2025-07-29 17:00     来源: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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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现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开展时间

我中心自2025年8月1日恢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办理方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实行预约后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区直中心微信公众号选择管理部进行预约。

三、办理条件

商转公贷款业务按照《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规定办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借款人购房时已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自贷款申请日往前推算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至少正常汇缴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已按时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在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五)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并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该套住房只办理有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且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仅有此条;

(六)符合区直中心对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要求;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动态管理

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区直中心的个贷率、资金流动性进行动态管理。当个贷率≥90%时,自次月起暂停预约商转公贷款业务,暂停前已经受理但未发放的贷款继续发放。当连续6个月(含)以上月末个贷率均小于80%时,可自次月起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

特此通知。




20257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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