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承担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能,并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纳入其统一管理,现有委员18名。2021年,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区直中心隶属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内设6个科和2个管理部,即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稽核科、信息科、服务管理科和政务中心管理部、新民管理部。实有从业人员156人,其中,实有在编人员29人,非在编人员127人(含派驻人员4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1年,新开户单位410家,净增单位317家;新开户职工3.06万人,净增职工1.41万人;实缴单位3,150家,实缴职工26.69万人,缴存额77.3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1.19%、5.56%、12.74%。2021年末,缴存总额581.2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34%;缴存余额188.66亿元,同比增长13.59%。目前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
(二)提取。
2021年,11.9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54.75亿元,同比下降4.4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0.81%,比上年减少12.73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392.6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2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1万笔31.30亿元,同比分别下降9.23%、4.42%。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59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46万笔253.68亿元,贷款余额163.0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8.90%、14.08%、12.9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6.43%,比上年末减少0.49个百分点。目前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54笔2,971.20万元。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41,868.4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0,943.6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1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7.06万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9笔440.50万元,累计贴息26.76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
(四)购买国债。
无。
(五)资金存储。
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7.38亿元。其中,活期0.009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1亿元,1年以上定期8.4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4.87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6.43%,比上年末减少0.4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21年,业务收入55,222.09万元,同比增长 6.12%。存款利息5,793.1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9,421.6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7.34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1年,业务支出30,144.99万元,同比增长2.27%。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6,577.45万元,归集手续费1,473.7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919.60万元,其他174.15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21年,增值收益25,077.10万元,同比增长11.14%。增值收益率1.43%,比上年增加0.03个百分点。
(四) 增值收益分配。
2021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2,698.6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378.48万元。
2021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698.6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000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763.9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3,204.2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3,689.39万元,同比下降82.87%。其中,人员经费1,135.99万元,公用经费978.95万元,专项经费1574.4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98.72万元,逾期率0.551‰。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763.97万元。2021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1.45%,国有企业占40.33%,城镇集体企业占1.14%,外商投资企业占1.2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0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1%,灵活就业人员占1.10%,其他占0.57%;中、低收入占94.19%,高收入占5.8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59%,国有企业占41.91%,城镇集体企业占0.98%,外商投资企业占0.9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0.9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07%,灵活就业人员占4.34%,其他占1.15%;中、低收入占98.55%,高收入占1.45%。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7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8.96%,租赁住房占2.85%,加装电梯等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占0.0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08%,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占0.52%,其他占1.7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2.85%,高收入占7.1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92%,比上年末增加0.1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4,070.0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7.69%,90-144(含)平方米占66.88%,144平方米以上占5.43%。购买新房占45.7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9.33%),购买二手房占54.2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9.6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0.37%。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8.23%,30岁-40岁(含)占52.95%,40岁-50岁(含)占15.80%,50岁以上占3.02%;首次申请贷款占87.76%,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2.24%;中、低收入占94.05%,高收入占5.95%。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0.37%,比上年减少18.8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1年,区直中心未调整职能,目前已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已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区直中心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的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有关规定及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报区直房委会审批同意,区直中心确定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4,27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
2021年,区直中心对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2021年,区直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不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现行利率为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购买首套住房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年期(含)以下现行贷款利率为2.75%,五年期以上现行贷款利率为3.25%;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区直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贷款率、资金运行情况、银行存款情况、增值收益等进行分析预判,采取相应的预警调控措施。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创建标准化规范化窗口品牌,全面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服务窗口,实现群众办事“一窗”办理。二是深入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新增灵活就业人员线上自主开户渠道,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帮助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三是率先全面完成住房公积金8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设立“跨省通办”窗口,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四是创新开展商转公贷款免自筹顺位抵押业务,在与9家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的基础上,陆续与华夏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开展商转公跨行免自筹贷款业务。五是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借款人结清商品房、二手房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解押业务流程,由借款人到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自行办理转变为委贷银行为借款人代办贷款解押手续,打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解押业务“最后一公里”。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完善线上服务渠道功能,提高服务群众能力。优化单位版网厅功能,开发部署缴存单位网上销户业务,实现单位网厅缴存单位线上申请销户,优化缴存人单位基数调整模块。扩大手机APP业务办理范围,积极与各家合作银行开展信息互联共享,实现9家合作银行的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业务线上“零材料”办理。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对接,实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线上自助办理。优化预约排队系统功能,实现无声叫号和二维码排号办理。中心已落实基础数据标准贯彻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运行正常。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1年,区直中心通过中央文明委复查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授予“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获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委员会“2020年度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工会工会目标管理考核一等奖”,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脱贫攻坚集体记功,有一名同志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脱贫攻先进个人记功。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1年,区直中心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21年,区直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八)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情况。
2021年,区直中心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18人,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取97.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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