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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2016-03-30 00:00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作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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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能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承担。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于2014224日下文增补我中心为区直房委会成员单位,我中心主任为区直房委会委员。区直房委会现有19名成员。2015年,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中心年度管理经费预算决算、年度财务报告、加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牌子、中层管理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等57项请示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中心是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综合科、归集管理科、支取管理科、贷款管理科、财务会计科、法规稽查科和信息管理科7个科。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我中心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派驻服务窗口首席代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受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9家,比上年新增1家。全年实缴单位 2,196 家,实缴职工23.15万人,缴存35.68亿元,同比增长15.69%。当年新开户单位195, 新开户职工2.34万人,净增单位128 家,净增职工 1.21 万人。截至 2015年底,缴存总额230.65亿元,缴存余额101.2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30 %11.49%

(二)提取:全年提取25.25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0.77%,比上年同期增加9.97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129.43亿元,同比增长24.2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9家,比上年新增1。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6,890 24.94亿元,同比增长29%40.82%。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62亿元。截至2015年底,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4.23万笔106.29亿元,贷款余额78.07亿元,同比增长 19.49%30.64%32.8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7.13%,比上年同期增加12.41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目前,我中心尚未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全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 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中心结余资金存款25.661亿元(含当年增值收益现金流量净额2.49亿元)。其中,活期0.00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2.02亿元,1年以上定期15.55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8.082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77.13%,比上年同期增加12.4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40,306.78万元,同比增长6.85%。存款利息收入11,557.7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8,075.51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4.57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8,282.33万元,同比降低54.31%。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 6,874.67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403.95万元,其他支出 3.71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2,024.44万元,同比增长63.41%。增值收益率3.33%,比上年同期增加1.0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794.83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107.74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107.7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121.88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000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3,421.02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7,760.7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2,565.87万元,同比增长38.13%。其中,人员经费934.22万元(包含五险两金等),公用经费58.10万元,专项经费1,573.5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 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165.9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1‰。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3%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23,421.02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71%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目前,我中心尚未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我中心没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问题。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52%15.69%。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2.47%,国有企业占38.27%,城镇集体企业占1.5%,外商投资企业占1.8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5.3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5%,其他占0%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55.89%,中等收入群体占 43.11%,高收入群体占 1%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5.95万笔 25.2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0.9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4.16%,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5.52%,租赁住房占0.2%,其他占1.0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9.0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6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9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0.01%,其他占0.4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76.5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37%,比上年同期减少5.7个百分点。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30.10%90-144(含)㎡占61.70%, 144㎡以上占8.2%; 新房占85.49%,二手房占14.5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5.53%,中等收入群体占65.89%,高收入群体占18.58%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目前,我中心尚未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0.67%,比上年同期增加22.4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批复》(厅字〔20155号)精神,我中心内设机构由综合科、归集管理科、支取管理科、贷款管理科、财务会计科、法规稽查科、信息管理科7个科调整为5个科和两个服务部,即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稽核科、信息科、政务中心服务部和东葛服务部。其中,归集管理科、支取管理科、贷款管理科的管理指导职能划入业务科,将归集管理科、支取管理科、贷款管理科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具体业务办理职能划入政务中心服务部和东葛服务部。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5年,受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9家,比上年新增1家,新增合作金融机构为中信银行南宁分行。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我中心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有关规定及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并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我中心确定2015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16,253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200元,区直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中直驻邕单位可参照其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缴存政策执行。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我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执行;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即日起我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年限5年(含)以下的利率为 2.75%,贷款年限5年以上的利率为3.25%。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5年我中心未对最高额度进行调整。目前,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6.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2015年,我中心是北部湾经济区内第一个执行同城化贷款政策的中心,在北部湾同城化贷款政策停止执行后,我中心全面推行异地贷款政策。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心共审批发放异地贷款3,991.80万元。2015年,我中心尚未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7.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我中心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新政(桂政发〔201519号、桂建金管〔20159号、桂建房〔201512号、桂建金管〔201524号、桂建金管〔201533号、桂建金管〔201542号等),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一是取消对贷款额度的相关条件限制,将中心最高贷款额度设定为60万元,不再区分婚姻状况和是否双职工都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三是公积金贷款首付不分次数,均下调为20%,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再上浮。四是全面推行异地贷款政策。五是适当延长贷款申请时间,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一年。六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贷款按揭业务合作试点。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一是简化租房提取条件,租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为480元,已婚家庭月最高提取额为840元;二是取消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三是职工家庭自2015年6月1日起装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四是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一次付清购房款的,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分次支付房款的,可分次申请提取。五是我中心缴存职工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发生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消费行为时,消费行为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在差额范围内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六是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离职后可直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我中心给予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全面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三项核心制度,推行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开展交流轮岗和岗位能手评选,逐步推行综合柜员制,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结时限,加快信息技术应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201598上线试运行,9家合作银行进行联网结算,实现缴存单位电子账单实时推送入账分配、托收汇缴、支取绑定业务卡即时到账等新功能开通预约服务、网上业务咨询,要求受托银行进驻服务窗口开展一站式服务,占中心业务量超过20%以上的受托银行工行、建行已于201512月底前进驻服务大厅;增设东葛服务部,按“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要求建设,内设前台服务大厅、网上服务大厅、12329客户服务热线和配套服务设施;加强政策宣传,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优化服务软硬件环境,升级门户网站,利用门户网站、广西广播电台、南宁电台、出租车LED广告屏、公交车车体广告、纸巾盒、环保袋等载体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发布政策信息,通过“住房公积金及时通短信”、“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为职工提供政策查询、信息查询和投诉建议等服务,向缴存单位和职工送达电子对账单,将服务平台前移,派出服务小组深入基层单位开展便民服务,受到缴存单位和职工群众的普遍好评。

9.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522,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的广西祥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祥发物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执行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310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10.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5年,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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