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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13 18:03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作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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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能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承担。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于2014224日下文增补我中心为区直房委会成员单位,我中心主任为区直房委会委员区直房委会现有19名委员。2017年,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中心年度管理经费预算决算,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业务考核指标计划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业务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中心是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5个科和2个服务部,即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稽核科、信息科和政务中心服务部东葛服务部。从业人员105人,其中,在编人员30人,非在编人员7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17年,新开户单位208,实缴单位2,280家,净增实缴单位146家;新开户职工2.93万人,实缴职工22.07万人,净增实缴职工1.06万人;缴存额47.72亿元,同比增长15.14%。截至2017年底,缴存总额319.81亿元,同比增长17.54%缴存余额127.01亿元,同比增长12.7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与上年相同

   )提取

    2017年,提取额33.37亿元,同比增长11.24%;占当年缴存额的69.93%,比上年减少2.45个百分点。截至2017年底,提取总额192.8亿元,同比增长20.9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283笔22.8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2.7%、26.89%。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77亿元。截至2017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54万笔160.33亿元,贷款余额115.8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4%、16.6%和13.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1.24%,比上年增加0.8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与上年相同。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截至2017年底,我中心无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

    2017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亿元。

   (五)融资。

    截至2017年底,我中心未进行融资。

   (六)资金存储。

    截至2017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4.088亿元。其中,活期0.00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亿元,1年以上定期0.86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3.219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

    截至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1.24%,比上年增加0.8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7年,业务收入共计37,851.53万元,同比增长4.32%。存款利息收入2,792.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5,053.3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5.93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7年,业务支出共计21,075.27万元,同比增长0.37%。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7,948.65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1,372.8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752.96万元,其他支出 0.84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7年,增值收益16,776.26万元,同比增长9.74%。增值收益率1.4%,比上年同期降低0.0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215.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529.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030.86万元。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529.7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270.93万元。截至2017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763.9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9,062.5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2,453.96万元,同比下降8%。其中,人员经费814.5万元,公用经费625.98万元,专项经费1,013.4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7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600.12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5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3%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4,763.9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73%。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截至2017年底,我中心无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截至2017年底,我中心未产生任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84%、5.04%和15.1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69%,国有企业占36.45%,城镇集体企业占1.97%,外商投资企业占1.4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2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44%,其他占0.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4.24%,国有企业占36.83%,城镇集体企业占1.18%,外商投资企业占1.4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5.5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8%,其他占0.1%。中、低收入占96.8%,高收入占3.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4%,国有企业占39.49%,城镇集体企业占1.13%,外商投资企业占1.6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8.9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6%,其他占0.63%;中、低收入占99.33%,高收入占0.67%。

   (二)提取业务。

    2017年,7.6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3.37亿元。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9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7.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79%,租赁住房占0.92%,其他占3.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0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0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37%,其他占0.4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13%,高收入占3.8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9.53万㎡,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5.04%,比上年减少0.5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6,998.0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以下占26.08%,90-144(含)68.18%,144以上占5.74%。购买新房占86.7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27.39%),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13.2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2%。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4.94%,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5.0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0.4%,30岁-40岁(含)占46.91%,40岁-50岁(含)占17.43%,50岁以上占5.26%;首次申请贷款占89.29%,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71%;中、低收入占99.87%,高收入占0.13%。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411,823.5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7,186.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4,603.0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7年,受理公转商贴息贷款2笔83.4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183.89㎡,当年贴息额0万元。截至2017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截至2017年底,我中心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

    2017年,因我中心住房贷款率较高,为防范流动性风险,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5.12%,比上年减少29.8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7年,我中心未调整机构及职能,受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共计9家,与上年相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等。

    我中心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根据有关规定及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并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中心确定2017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4,081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400元,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我中心从2017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认贷,贷款次数认定由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调整为按在南宁市区拥有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属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为进一步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业务。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现行利率为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含)以下现行贷款利率2.75%,五年期以上现行贷款利率3.2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创新业务模式,提供便民服务。我中心充分发挥服务窗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特色服务,设立业务查询综合窗口,方便职工随时查询、打印各类住房公积金业务证明。二是倡导文明风尚,优化服务环境。完善办事大厅各类服务设施,增设了“梦想书吧”阅读区和母婴休息区,免费提供手机充电服务,更新添置了宣传板报、字画和绿色植物。三是建设综合服务平台,拓宽服务渠道。积极开展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与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联合开发网上业务大厅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内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已上线运行并已建成开通门户网站、自助查询机、网上服务大厅、“12329”热线平台、“12329”短信平台、官方微博6个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四是开展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方便职工群众。主动到基层单位和社区开展便民服务活动,为职工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群众约2,500多人次,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多家单位致信感谢。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住建部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接入全国统一结算应用系统“双贯标”工作,已顺利通过验收。二是按时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规范开展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提高服务效率。三是推进异地数据备份建设,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保障数据安全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开展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由事后监督、事后稽核向事中监督、事中稽核转变,实现业务流程再造。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17年,我中心荣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自治区学雷锋活动示范点”、“2016度全区直属企事业工会目标管理考核一等奖”、“自治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模范职工小家”、“广西区直机关共青团员先锋岗”、“广西壮族自治区巾帼文明岗”及“全区内部审计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在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度区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考评中获评为优秀等次,在自治区档案局2017年档案检查工作中获评为优秀等次。有16名同志获得上级表彰奖励。其中1名同志获优秀党支部书记称号,5名同志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度民主评议优秀党员称号,1名同志获2016年度广西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1名同志获全区住建系统工会优秀工作者称号,1名同志获广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1名同志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先进工作者称号,4名同志撰写回乡调研报告获奖,2名同志获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2017年度无道路违章司机。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7年11月26日,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的广西南宁建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执行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7年,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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