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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解读

2023-08-04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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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以下简称归集业务办理实现业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业务实际,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归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归集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归集业务管理,是对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整理,以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了解制度,合规办理业务。本办法1254,包括总则、账户设立、账户转移、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汇缴及补缴、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账户封存和启封、账户注销、开具缴存证明、服务渠道和业务办理、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键词:普惠

  落实普惠性政策,扩大制度覆盖面。一是对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予以规范;二是支持军队文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助军队文职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支持在大陆(内地)就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向港、澳、台同胞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便利,促进外籍人员更好地融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关键词:数字化

对缴存单位汇缴、补缴等业务办理予以规范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优化服务方式。一是规范缴存单位要按照“先核后缴”的原则进行汇缴,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和缴存信息一致,减少挂账,规范缴存单位未分配金额的管理;二是拓宽服务渠道线上和线下业务标准一致。归集业务的服务渠道包括现场服务和网上服务。现场服务渠道为区直中心授权承办归集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网上服务渠道为区直中心已开通相应功能的网上服务渠道;三是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网上缴存渠道、办理方式、办理业务范围及办理要求,增加了信息身份校验要求,为归集业务提供便利的同时确保申请人的材料有效和安全。

(三)关键词:安全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一是对委托代缴住房公积金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单位代缴服务管理;二是明确了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人员列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三是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管理缴存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是明确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缴存资料的审查、违规缴存行为处理、人员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

三、示例解答

例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理解“在职职工”?

答: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兼职、以临时性弹性作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兼职、以临时性弹性作的人员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

例2新设立的单位应在何时办理缴存登记业务?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例3:单位应在何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例4:职工可以设立几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一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例5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和下限分别是多少?

答: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下限为5%同一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可以在5%-12%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个自然年度只能调整一次。

例6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缴存职工上一个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南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调整时间根据南宁市统计部门所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经济数据和时间确定。

例7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有哪些?

答: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例8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调整吗?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每个自然年度调整一次。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当年新参加工作调入缴存职工进行调整

 例9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例10新参加工作人员从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确定缴存基数?

答:参加工作缴存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应发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例11单位新调入工作人员从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确定缴存基数?

答:单位新调入的缴存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应发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例12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利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缴存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住房公积金结息利率按结息当日人民银行挂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例13缴存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可以办理转移?

答:缴存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一般涉及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

1.转入。缴存职工与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并设立个人账户,且正常稳定缴存满半年以上的,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区直中心。

2.转出。缴存职工于区直中心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其在区直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异地公积金中心(如在区直中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才能办理转移)

例14张三已从单位离职了,单位需要为张三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吗?

答:需要。单位与缴存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将缴存人个人账户由缴存正常状态转为封存状态,单位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区直中心办理缴存人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相关链接:http://jgswj.gxzf.gov.cn/zfxxgk/zcwj/zcjd/t16904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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