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公积发〔2019〕3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关于住宅加装电梯和租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租房提取政策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将住宅加装电梯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间在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购买电梯和加装施工的费用。一次性付清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的,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分期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的可以申请分次提取。
二、无房职工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计算标准由按家庭计算调整为按个人计算,每人每月最高提取限额调整为720元。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关于住宅加装电梯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关于住宅加装电梯和租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为加大对区直单位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我中心印发了《关于住宅加装电梯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积发〔2019〕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政策依据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9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实际制订。
二、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和所需材料。
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应提供以下原件:
1.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如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属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则提供原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加装电梯协议(按梯号或单元为单位,含各业主电梯设备采购、安装等费用分摊协议)。
5.付款票据。
(二)提取额度。
1.缴存职工一次性付清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的,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分期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的可以申请分次提取,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部分不再补提。
2.对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获财政资金补贴用来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部分,不计入提取额度。
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计算标准。
无房职工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计算标准由按家庭计算调整为按个人计算。
(二)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人每月最高提取限额调整为720元。
(三)其他。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始点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仍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问题的通知》(桂公积发〔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综合科 2019年4月22日印发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