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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11-16 16:00     来源: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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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对2018830日印发实施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桂公积发〔201810号)进行修订,现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206号)解读如下:

一、在第一条增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的表述,以上级监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作为修订依据。

二、将第二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或在南宁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同胞,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修改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本地灵活就业居住的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通知》精神扩大自愿缴存人员覆盖范围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在南宁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删除,简化参缴人员开户手续和相关要件材料。

四、将第六条“自愿缴存人员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缴存开户的在网上签订承诺书后自行办理缴存业务。”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人脸识别申请缴存开户的在知悉并同意中心个人自愿缴存协议和承诺书内容后自办理缴存开户。”,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自愿缴存服务。

五、将第七条“申请人曾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材料原件核验,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仍正常缴存的,不符合申请条件”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如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符合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个人承诺代替提供材料,简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开户手续。

六、将第八条“自愿缴存人员面签《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自愿缴存人员可选择按月定额缴存或非定额缴存的缴款方式,月缴存基数上限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选择按月定额缴存的,原则上按公历年度一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签署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缴存比例统一为12%。自愿缴存人员可选择按月定额缴存或非定额缴存的缴款方式,月缴存基数上限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选择按月定额缴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于中心每年公布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当月或次月调整”,明确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自愿缴存满2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修改为“停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降低自愿缴存人员提取门槛,参照我中心缴存职工属离职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半年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自愿缴存人员自愿销户提取时限缩短为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办理。

八、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修改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自愿缴存人员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修改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删除原表述赘述部分。

九、将第十五条“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可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由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可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由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的,执行当地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修改自愿缴存人员申请贷款的缴存时长,修改后的自愿缴存缴存时长与单位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缴存时长一致,缩短自愿缴存人员申请贷款的缴存时长,有利于扩大自愿缴存群体覆盖面;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执行利率的表述,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表述修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十、将第十五第一款“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与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愿缴存人员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和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中心核定贷款额度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动,体现同城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中心资金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与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缴存时长、社会贡献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并设置缴存积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愿缴存人员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积分倍数的乘积,和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中心核定贷款额度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动,结合我中心资金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根据《通知》精神,健全科学合理的存贷配备机制,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

十一、在第十五条下面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积分倍数为基础倍数和加分倍数之和。基础倍数为8倍;加分倍数上限为6倍,根据缴存时长、住房情况、社会贡献等缴存积分累加计算,1分对应1倍,正常连续缴存5年积2分,属首套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积2分,属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突出贡献群体的自愿缴存人员积2分。根据《通知》精神,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建立自愿缴存鼓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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