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明日起,暂停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今后,区直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买房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为确保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首套房的刚性需求,1月29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从1月30日起,管理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1月29日,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88.77%
启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据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显示,截至2021年1月29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8.77%,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提高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管理中心启动了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另外,从1月30日起,管理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通知指出,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构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另外,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需要指出的是,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记者了解到,从2018年9月起,管理中心开展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重点支持无房的本地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暂不受理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持续收紧
实施三级预警调控措施应对资金流动风险
记者了解到,与此同时出台的还有一个公积金新政,管理中心同时印发了《广西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通知,根据个贷率数值,预案从低到高设置了三级预案等级,每个等级预案有相应的调控措施,高级的预案将在上一级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叠加实施。
根据《应急预案》,管理中心及时发布个贷率情况和启动预警等级,中心个贷率在85%(含)—88%时,启动一级预警响应;个贷率在88%(含)-90%时,在实施一级预警响应相关措施的基础上,启动二级预警响应。
据悉,随着三级预警调控措施的出台,公积金贷款的使用将持续收紧,区直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买房的难度也将进一步加大,未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申请办理业务,"门槛"就更高了。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此次预警的发布或许与近期商贷收紧有关。
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5%
恢复商品房期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当然,既然有应急预案,也有解除预案的方法。根据应急预案,从2021年1月30日起,管理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调整为办结抵押登记手续和楼房主体封顶后发放。
广西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管理中心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和暂停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上述2项业务待中心个贷率下降至一定区间且稳定运行后恢复。
据透露,当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5%时解除二级预警响应,管理中心恢复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当个贷率连续2个月低于82%时解除一级预警响应,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即恢复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21年1月29日前受理的商品房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放款时间按原政策执行。
重点保障首套房刚需人群
二套房贷款利率按1.1倍执行
根据通知,从2021年2月1日起,对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举目的旨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刚性需求,实施差异化住房贷款政策,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五年及五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上浮1.1倍后的年利率分别为3.025%、3.575%。
例:近期,区直单位王女士在青秀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在2月1日之后到区直中心申请贷款且已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贷款60万元,年限30年,贷款利率就按照利率上浮1.1倍3.575%执行,等额本息月还款约2720元。同样的贷款额度、年限和还款方式,上浮利率的月供每月多了110元左右。
另外,为支持自住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申请购房提取的,购房地须为本人或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社保参保材料,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说明;在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
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南宁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或二手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21年2月1日之后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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