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第二条第(六)点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套数可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解读内容
对61号文第二条第(六)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贷款次数的认定,我中心按照借款人家庭拟购住房所在南宁市城区(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进行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核定。标准如下:
(一)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且在拟购住房所在城区未有住房的,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1.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在拟购住房所在城区已有1套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拟购住房所在城区无住房的。
3.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拟购住房所在城区已有1套住房的。
(三)借款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2次公积金贷款或在拟购住房所在城区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支持。
具体见下表:
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 |
拟购住房所在南宁市城区 | ||
无房 |
已有1套住房 |
已有2套(含)以上住房 | |
未使用过 |
首套 |
二套 |
不受理 |
使用过1次且已结清 |
二套 |
二套 |
不受理 |
使用过2次 |
不支持 |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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