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
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期限。《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桂公积发〔2023〕12号)有效期延长至5年。
二、贷款业务
(一)延长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期限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桂公积发〔2024〕2号)有效期延长至5年。
(二)开展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灵活就业缴存人依据《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7号)第四章和《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桂公积发〔2024〕2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套数可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直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涉及变更的内容照旧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经报批后按调整后执行。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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