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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支持力度的通知》解读

2026-03-31 18:00     来源: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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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缴存业务

缴存业务优化措施有1条。该条主要是面向灵活就业人员:一是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范围。调整前,缴存范围只限南宁市所辖城区就业或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支持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我中心缴存;二是优化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时限。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与比例需在每年公布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当月或次月调整1次;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经济情况,在每个自然年度任意月份可申请调整1次。

二、提取业务

提取业务新增措施有1条,优化措施有5条,是在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条件限制,并就购买异地住房提取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提取。本项为新增措施。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名下自有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支出,提取金额按照每个缴存人每月200元定额核定,1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即缴存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提取额不超过2400元,首次提取自2026年1月起算,当年未提取的不结转至次年。

(二)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本项为优化措施。调整前,只支持生育三个(含)以上未婚子女家庭,按每人每月1050元租房提取定额计算;调整后,支持生育二孩家庭每人每月租房提取定额提高200元(即1,250元),生育三孩及以上家庭每人每月租房提取定额提高400元(即1,450元),已办理租房提取的期间不再补提。

1:李女士有2个未成年子女,李女士家庭在南宁市无住房,李女士自2026年4月起每月可申请租房提取公积金1,250元。

(三)购买住房提取。本项为优化措施。调整前,缴存人须在购房合同生效或付清购房款之日起2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1次,2年内提取次数不超过2次;调整后,购房提取时限由2年调整为3年,每年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

(四)购买异地住房提取。本项为优化措施。缴存人到广西区外购买住房,购房人之间须为夫妻、父母、子女关系,方可就该套住房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本项为优化措施。调整前,缴存人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应选定其中1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1次;调整后,缴存人可每年或每月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的还贷总额。

2:张先生夫妻为区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人,他们有三套住房正在偿还贷款。2026年4月起,张先生夫妻可选择每年提取1次或每月提取1次,夫妻双方应按照相同的提取频次、同一个月申请还贷提取;各套房屋的可提取额度分别按对应房屋未提取期间的还贷额计算。

(六)结清住房贷款提取。本项为优化措施。调整前,缴存人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1次;调整后,缴存人结清(含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时限由1年调整为不受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取1次。

三、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优化措施有3条,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计算同权同策、多子女购房贷款额度上浮、延长借款申请人贷款最终还款年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本项为优化措施。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与单位缴存职工是按照不同公式计算;调整后,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征信审核、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条件均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发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或月均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

(二)多子女家庭贷款。本项为优化措施。调整前,不超过缴存人办理业务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上浮;调整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我中心现行的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最高达108万元)

(三)延长贷款最终还款年龄。本项为优化措施。调整前,贷款最终还款年限,女性不超过60岁、男性不超过65岁;根据国家渐进式退休的规定,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女性最高不超过63岁、男性最高不超过68岁。

(四)放宽商转公办理条件。将原商转公贷款第(一)条、第(二)条的办理条件调整为:借款人购房时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办理,大幅简化办理门槛,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四、其他

(一)《通知》所述的多子女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个(含)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照申请业务时的子女人数核定,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多项提取政策不可叠加使用,如同时符合多项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的,以其中最高贷款额度为准。多子女家庭措施适用于区直中心缴存人。

(二)《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区直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达90%(含)以上时,可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措施;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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