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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满足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6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经济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住建〔2026〕1号)等文件要求,经审批,现就落实有关住房公积金措施通知如下:
一、缴存方面
支持全国范围内就业或居住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区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结合自身收入情况在每个自然年度内调整1次。
二、提取方面
(一)物业服务费提取。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名下自有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支出,提取金额按照每月200元定额核定,一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
(二)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按照定额方式申请租房提取的,生育二孩的家庭每个缴存人每月租房提取定额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0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每个缴存人每月租房提取定额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400元。
本通知所述的多子女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个(含)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照申请业务时的子女人数核定,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该措施只适用于区直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人(下同)。
(三)购买住房提取。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2年调整为3年,每年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贷款)。
(四)购买异地住房提取。缴存人到广西区外购买住房,如该套住房有多个购房人,购房人之间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的,方可就该套住房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同时有多笔未结清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或每月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的还贷总额。
(六)结清住房贷款提取。缴存人结清(含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申请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1年调整为不受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的还贷总额。
三、贷款方面
(一)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征信审核、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条件均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或月均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
(二)多子女家庭贷款。缴存人为多子女家庭,在南宁辖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即符合区直公积金中心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区直公积金中心现行的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一个多子女家庭可享受一次购房贷款支持政策,如夫妻双方中一方已享受的,视同该家庭已享受。如同时符合多项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的,以其中最高贷款额度为准。
(三)延长贷款最终还款年龄。借款申请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期限可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女性最高不超过63岁、男性最高不超过68岁。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放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将原办理条件第(一)条、第(二)条调整为:借款人购房时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区直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达90%(含)以上时,可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本通知相关措施。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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