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公积发〔2022〕19号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意,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积极生育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一对夫妻已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子女均为未婚)。按照申请业务时的子女数核定,以出生证明为准。
二、加大多子女家庭租房支持力度。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在南宁市无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自住的,如实际租房支出超过租房提取限额标准(即每人每月900元),可按照实际租房支出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所提取金额合计数不得超过实际租房支出,对于明显偏离所租房屋地段租金价格的除外。
三、加大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支持力度。在南宁辖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以不超过缴存人办理业务时在区直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上浮确定。
四、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支持政策只适用于在区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一个家庭只可享受一次购房贷款支持政策,如夫妻双方中一方已享受过支持的,视同为已享受该政策。
五、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支持政策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其他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
六、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平稳运行,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该支持政策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结合区直中心的资金量和业务运行情况确定启停。
七、租房提取额度计算始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算,实施之日前的,仍按照每人每月900元租房提取限额标准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业务首次受理日期执行,首次受理日期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的,仍按照原贷款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上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