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经审议通过,现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自即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知。
2024年4月3日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满足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南宁市购房贷款资金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
第三条 异地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南宁市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区直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第四条 异地贷款应符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九章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不在本异地贷款业务范围内。
第六条 当区直中心个贷率达90%时,自次月起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已受理的异地贷款仍继续发放。暂停后,当个贷率达80%(含)以下时,自次月起再次恢复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直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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