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本细则一共8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二、常见问题解答
(一)异地贷款的贷款对象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在南宁市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区直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例:张三在百色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计划在南宁市马山县购买一套商品房,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张三能否向区直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答:不可以。如张三购买南宁市区内(包含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和武鸣区)的自住住房,可以向区直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二)异地贷款的条件
异地贷款应符合《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第九章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三)异地贷款动态管理机制
当区直中心个贷率达90%时,自次月起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已受理的异地贷款仍继续发放。暂停后,当个贷率达80%(含)以下时,自次月起再次恢复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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