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公布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设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中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二、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计算方式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22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7,581元,则缴存基数上限计算方式为107,581÷12×3=26,895元(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下同)
(二)月缴存额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计算方式为26,895×12%=3,227元,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不能超过3,227元,合计6,454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则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通知》执行。
四、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
2023年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23年1月1月起执行。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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