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关于统一采用自然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解读

2019-10-25 10:05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采用自然年度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周期,对原未按自然年度执行的缴存单位,可执行完2018年度缴存基数后再调整,并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自然年度作为缴存基数的执行周期。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不能低于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调整1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还可申请按低于5%的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住房公积金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现行利率为1.5%


文件下载: